×
公司新闻 法律法规 律师专刊

睿信动态∣杨俭律师“留置类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案的特殊程序? ”

5/11/2025 7:50:18 PM   关注量:

在留置类案件中涉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我国法律及实践设置了特殊程序,以平衡反腐败调查与人大代表履职保障、政协民主监督之间的关系。具体程序如下:

一、人大代表涉案的特殊程序
1. 法定豁免权:根据《宪法》第74条及《代表法》第32条,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2. 留置前置程序:监察机关需向同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证据材料。人大常委会需在15日内作出决定,紧急情况下可先留置后报批,但须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  
3. 乡级代表处理:对乡级人大代表采取留置措施,由县级监察机关报乡镇人大备案,无需事前许可,但需在实施后立即通报。

二、政协委员涉案的特殊程序
1. 协商通报机制:政协委员不享有法定豁免权,但依据《政协章程》第33条及政治协商惯例,监察机关通常会在立案前向政协党组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2. 组织处理衔接:若政协委员担任公职,需同步通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若涉民主党派成员,还应通知所属党派中央或地方组织。  
3. 身份双重性处理:对同时担任人大代表的政协委员,需同时履行人大许可程序和政协通报程序。

三、程序衔接要点
1. 调查权限划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非职务违法问题由公安机关管辖,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由监察机关管辖。  
2. 强制措施衔接:留置结束后需转为刑事强制措施的,检察机关需重新向人大申请许可。  
3. 会议期间特别规定:在人大、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实施留置,必须向大会秘书处专项报告,并由主席团审议。

四、权利保障机制
1. 申辩权保障:被留置人可向人大或政协提交书面申辩,相关机关应在10日内复核并答复。  
2. 身份保密处理:在立案阶段原则上不公开涉案代表、委员身份,移送审查起诉时由司法机关统一公布。  
3. 履职替代安排:对长期留置的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可依法暂停其代表职务并补选临时代表。

上述程序体现了我国对人大代表法定权利的保护和对政协委员政治地位的尊重,同时确保反腐败工作的有效推进。实践中需注意避免“重许可、轻监督”倾向,防止特殊程序异化为特权保护,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


2.jpg

上一篇:睿信动态∣杨俭律师“留置类案件如何应对“保护伞”或干预司法的情况?”

下一篇:睿信动态∣杨俭律师“留置类案件退休人员职务犯罪如何追诉?”

滇ICP备170030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