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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信动态∣滕琳律师“戴某杰与朱某英、戴某遗产继承纠纷”成功案例分享

3/27/2025 1:13:58 PM   关注量:

代某与戴某明去世后,戴某杰与朱某英、戴某因遗产继承不能达成一致,戴某杰将朱某英、戴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其依法应当继承的份额。法院判令戴某继承代某遗产份额的十八分之一,某其他遗产均由戴某杰继承。

案情 被继承人死后,各继承人不能就遗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配遗产。

戴某明与朱某英系夫妻关系,于1962211日生育大儿子戴某,于1969324日生育小儿子代某。代某于1995622日与王某芬登记结婚,于199781日生育儿子戴某杰。代某与王某芬于2019926日办理离婚手续。代某于2021722日去世,戴某明于2021726日去世。戴某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配被继承人戴某价值159万余元的遗产。

判决 戴某继承被继承人代某十八分之一的份额,其余遗产均由戴某杰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代某于2021722日去世,其父戴某明于2021726日去世,。朱某英、戴某明、戴某杰是代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各继承人三分之一的份额;戴某明于被继承人代某去世后,遗产分割前去世,且未放弃继承,戴某明应当继承的遗产发生转继承,由其继承人朱某英、戴某继承。朱某英与戴某明系夫妻关系,戴某明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故属于戴某明的三分之一份额中的二分之一是属于朱某英的夫妻共同财产,剩余六分之一份额由朱某因和戴某再行分割。结合朱某英现阶段生活来源、生活现状、劳动能力以及继承人对戴某明的赡养情况,应当对朱某应予以适当照顾。故按朱某英占三分之二、戴某占三分之一比例分割较为恰当,即在戴某明转继承关系中,戴某继承十八分之一份额,朱某英继承五十四分之十五份额。因朱美英于庭审中明确表示将其继承的份额全部赠与给原告戴某杰,故被告戴某继承被继承人代某十八分之一份额,原告戴某杰继承十八分之十七的份额。

释法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滕琳律师表示

本案中,戴某作为戴某明、朱某英的赡养义务人,未尽过应尽的义务,且朱某英年事已高,无固定收入来源、缺乏劳动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因此本案中,戴某有扶养义务和扶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朱某因因缺乏劳动能力,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滕琳律师联系方式:13888957913

供稿人:滕琳

审核人:王彬

审批人:滕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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