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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信动态∣杨俭律师“留置类案件再审程序如何启动?”

5/3/2025 10:07:37 AM   关注量:

留置类案件的再审程序启动涉及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需结合《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综合判断。其核心在于对已生效判决、裁定的纠错,具体启动路径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当事人申诉启动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这是启动再审的主要途径。申诉需满足《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五类情形,包括新证据推翻原判、证据真实性存疑、法律适用错误、程序严重违法或审判人员渎职等。例如,原审中未发现的监察机关取证程序违法(如单人讯问、未同步录音录像)、关键证据被隐匿等,均可作为申诉理由。

法院受理申诉后,需在3个月内审查,决定是否再审。若驳回申诉,申诉人可向上级法院继续申诉。检察院对申诉审查后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应提出抗诉。

二、法院依职权启动
各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这一路径常见于原审证据链存在明显矛盾(如行贿人证言与银行流水时间冲突)、量刑明显失衡(如同类案件量刑差异超过30%)等情形。

三、检察院抗诉启动
检察院通过两种方式推动再审:一是对申诉审查后提出抗诉;二是自行发现裁判错误后依职权抗诉。对于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院需重点审查证据合法性,如发现监察调查阶段存在非法取证(如以连续讯问变相刑讯),可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19条排除非法证据,进而提出抗诉。

程序衔接的特殊性
1. 监察证据的审查  
再审中需对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复核。根据《监察法》第33条,监察证据需经法庭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定案依据。若原审未排除非法证据(如未经审批的技术调查材料),再审法院应重新审查。

2. 监察机关的参与
法院决定再审后,可商请监察机关配合补充调查。例如,原案关键证人翻供的,监察机关可重新询问并制作笔录。但监察机关无权直接干预再审审理,其意见仅作为参考。

3. 再审期间强制措施
若被告人处于监禁状态,法院可决定中止执行。对于非羁押被告人,原则上不因再审变更强制措施,但确有必要时(如发现新罪线索),法院可通知监察机关重新采取留置措施。

实务要点提示
申诉材料准备:需提交原审裁判文书、新证据目录及说明、法律依据清单。若主张程序违法,应附讯问录音录像调取申请记录等佐证。
时效把握:申诉一般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但涉及无罪错判或重大侵权的可不受限。
风险预判:再审可能加重刑罚,需在申诉前评估证据充分性。如某受贿案因新发现赃款去向证据,再审后刑期从5年改判为7年。

综上,留置类案件再审启动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平衡纠错功能与裁判既判力。实务中应重点突破证据合法性审查与法律适用争议,通过体系化论证推动再审程序依法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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