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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静律师:浅论正当防卫(五)

2/26/2018 11:28:05 AM   关注量:

特殊正当防卫是正当防卫中的一种特别形式,与一般正当防卫相比较而言,特殊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一般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机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等,但不要求满足一般正当防卫中的限度条件。也即特殊正当防卫即使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情形,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但不能因此认为,一般正当防卫只要导致了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就属于防卫过当,这一点要注意区分。另外还需强调,“暴力”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方式的要求,即要求对人身行使不法有形力,因此,特殊正当防卫不适用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 对不法侵害行为程度的要求,仅限于生命与其他重大的身体健康安全,即具有导致死亡或者严重重伤的紧迫危险,不包括一般重伤。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仅是对暴力犯罪的列举,对于转化型杀人、抢劫等,只要符合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征,也可以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对于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必须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其中“行凶”专指与重伤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对于暴力造成一般重伤的,不包含在“行凶”范围之内。 关于正当防卫的浅析就到这里,欢迎大家关注我之后的文章,并可以评论留言一起探讨相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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