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新闻 法律法规 律师专刊

股东知情权问题综述

8/21/2018 2:27:20 PM   关注量:

实习律师:龙蛟 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是一种与股东资格相联系的基础性、法定的、持续性权利,在整个股东权利体系中处于最为基础的地位。只有在股东知情权得以保障的前提下,股东才可无碍的获取公司一手的、真实的经营、管理信息,才可实现其他的诸如选择公司管理者、参与公司的经营发展及决策等权利。 1、股东身份是股东知情权前提 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法定的基本权利,其权利存在的前提是股东身份的存在,无股东身份即无股东知情权。因此,在股东知情权纠纷在诉讼中首先需要解决的原告是否具有合格的股东身份问题。 首先,案例中大量涉及的是普通公司股东、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东资格。普通公司股东资格确定通常需要审查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转股受让协议、合法继承或承继股权证明等有效文件。若纠纷中涉及转股受让等股东变更事项,应该注意到公司股东会是否作出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转股受让协议是否已经实际履行,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证明股东身份的根据是否已经变更。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身份和期间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记载为准。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包括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的外籍和中国籍股东。 其次,国有企业职工及非法人企业出资人是否具有与法人企业股东同等的权利。国有企业参与出资职工与公司盈余分配关系等权利义务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要求,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而非法人企业(如股份合作制企业)出资人与企业的关系不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围,因此,在实践中参照《公司法》适用股东知情权规定及不参照适用的情形都存在。我们可以对该出资人与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查,不符合公司股东资格的就不可以适用《公司法》中的股东知情权规定主张权利。 最后,股东资格在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中变更,公司在股东进行股东知情权诉讼的过程中形成的解除股东资格的决议对于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审理应该不产生影响。已经丧失股东资格的前股东希望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其为股东期间的公司文件,在实践中大部分法院都不予支持。但是,我们希望若前股东在丧失股东资格的一或两年内(设置权利的除斥期间)有合理证据表明,公司在其为股东期间故意隐瞒重要经营管理事实,导致股东合法利益损失的,前股东应当继续享有其为股东期间的股东知情权,其查阅和复制公司资料的时间范围只限于其拥有股东资格的期间。  

上一篇:云南通报孙小果案后有自媒体“首度曝光”孙母照片,实为编造

下一篇:携带凶器盗窃中“凶器”的认定

滇ICP备17003036号